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租入房屋進行裝修取得的進項稅額是否要比照不動產的規(guī)定進行分期抵扣進項稅額?

2017-07-24 點擊數:704

根據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(fā)布〈不動產進項稅額分期抵扣暫行辦法〉的公告》(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5號)第二條的規(guī)定,增值稅一般納稅人(以下稱納稅人)201651日后取得并在會計制度上按固定資產核算的不動產,以及201651日后發(fā)生的不動產在建工程,其進項稅額應按照本辦法有關規(guī)定分2年從銷項稅額中抵扣,第一年抵扣比例為60%,第二年抵扣比例為40%    

 

取得的不動產,包括以直接購買、接受捐贈、接受投資入股以及抵債等各種形式取得的不動產。   

 

納稅人新建、改建、擴建、修繕、裝飾不動產,屬于不動產在建工程。    

      

房地產開發(fā)企業(yè)自行開發(fā)的房地產項目,融資租入的不動產,以及在施工現場修建的臨時建筑物、構筑物,其進項稅額不適用上述分2年抵扣的規(guī)定。   

      

第三條規(guī)定,納稅人201651日后購進貨物和設計服務、建筑服務,用于新建不動產,或者用于改建、擴建、修繕、裝飾不動產并增加不動產原值超過50%的,其進項稅額依照本辦法有關規(guī)定分2年從銷項稅額中抵扣。    

      

不動產原值,是指取得不動產時的購置原價或作價。       

      

上述分2年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購進貨物,是指構成不動產實體的材料和設備,包括建筑裝飾材料和給排水、采暖、衛(wèi)生、通風、照明、通訊、煤氣、消防、中央空調、電梯、電氣、智能化樓宇設備及配套設施。    

      

因此,租入房屋的裝修費用不屬于政策規(guī)定不動產進項稅額分期抵扣的情況,不需要分期抵扣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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